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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82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8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王四貝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四貝
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三申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正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 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說明下列事項:

(一)對被告主張倘依反訴證三所示牌價計算兩造於104 年8 月至107 年7 月交易廢鐵之買賣價金,則原告應給付予被告之金額應為9,993,444 元之內容,是否爭執。

(二)反訴證一之廢鐵買賣合約書第1 條約定之買賣標的售價基礎,是否為訴外人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股市觀測站上公告之廢鋼收購價格。

(三)倘反訴證一之廢鐵買賣合約書第1 條約定之買賣標的售價基礎,為訴外人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股市觀測站上公告之廢鋼收購價格,請指出依所提之網路新聞如何辨別反訴證一之廢鐵買賣合約書第2 條所約定之THS 特級鐵牌價即T1H 工一鐵牌價分別為若干金額。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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