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3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394號
- 原告
-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連慶
- 被告
- 曾凱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凱祥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然仍有裁判費7,540 元尚未繳納,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