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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幽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2號

原告
米蘭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維德
訴訟代理人
陳威豪
訴訟代理人
高鳳玉
被告
呂芳棋
訴訟代理人
許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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