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3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303號
- 原告
- 金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 被告
- 華正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