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303號原 告 金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祥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華正仁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