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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4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470號

原告
劉寶玉
原告
紀茂慎
被告
鄭興隆
被告
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107 年8 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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