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

原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立晟律師
被告
彭秀雄
被告
林信吉
被告
林奇峯
被告
林洪洲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
被告
劉林秀玉
被告
王林秀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連
被告
彭及智
被告
彭佳宏
被告
彭淑萍
被告
彭淑蓉
被告
彭巧俐
被告
彭傅滿妹
被告
彭國華
被告
彭淑敏
被告
彭淑芳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彭淑琴
被告
彭詠瑜
被告
彭陳明喜
被告
彭筱惠
被告
彭就豪(原名彭宗晟)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美雲

      彭筱媛

      彭勝輝

      彭勝賢

      彭梓翔

      彭思憓

      彭淑娟

      曾寶榮

      曾惠芳

      曾惠蘭

      曾惠華

      曾惠芬

      曾惠娟

      施麗子

      施麗雲

      彭武增

      彭金蓮

      彭惠美

      彭美珠

      彭武活

      彭武照

      彭武相

      楊依樺(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

      彭介芃

      彭梓尼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楊依樺為被告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起訴,被告彭美蘭於108 年3 月8 日死亡,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及被告彭美蘭戶籍資料(除戶全部)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1 號卷第2 頁,本院卷三第133 頁),其繼承人及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楊振雄、楊玉媛、楊依樺、楊振玲為該被告彭美蘭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楊振雄、楊玉媛、楊振玲均拋棄繼承,此有上開繼承人戶籍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院平家軒一108 年度司繼字第304 號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34 至137 頁、第214 頁),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楊依樺為被告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依前揭承受訴訟之結果,更正就被繼承人彭武鉅所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訴之聲明,追加被告楊依樺就被繼承人彭美蘭所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並依正確當事人資料更正附表,以書狀方式陳報本院,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