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
- 原告
-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逢益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立晟律師
- 被告
- 彭秀雄
- 被告
- 林信吉
- 被告
- 林奇峯
- 被告
- 林洪洲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雄
- 被告
- 劉林秀玉
- 被告
- 王林秀美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連
- 被告
- 彭及智
- 被告
- 彭佳宏
- 被告
- 彭淑萍
- 被告
- 彭淑蓉
- 被告
- 彭巧俐
- 被告
- 彭傅滿妹
- 被告
- 彭國華
- 被告
- 彭淑敏
- 被告
- 彭淑芳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彭淑琴
- 被告
- 彭詠瑜
- 被告
- 彭陳明喜
- 被告
- 彭筱惠
- 被告
- 彭就豪(原名彭宗晟)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雲
彭筱媛
彭勝輝
彭勝賢
彭梓翔
彭思憓
彭淑娟
曾寶榮
曾惠芳
曾惠蘭
曾惠華
曾惠芬
曾惠娟
施麗子
施麗雲
彭武增
彭金蓮
彭惠美
彭美珠
彭武活
彭武照
彭武相
楊依樺(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
彭介芃
彭梓尼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楊依樺為被告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起訴,被告彭美蘭於108 年3 月8 日死亡,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及被告彭美蘭戶籍資料(除戶全部)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1 號卷第2 頁,本院卷三第133 頁),其繼承人及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楊振雄、楊玉媛、楊依樺、楊振玲為該被告彭美蘭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楊振雄、楊玉媛、楊振玲均拋棄繼承,此有上開繼承人戶籍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院平家軒一108 年度司繼字第304 號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34 至137 頁、第214 頁),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楊依樺為被告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依前揭承受訴訟之結果,更正就被繼承人彭武鉅所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訴之聲明,追加被告楊依樺就被繼承人彭美蘭所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並依正確當事人資料更正附表,以書狀方式陳報本院,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