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
- 原告
-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逢益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立晟律師
- 被告
- 彭秀雄
- 被告
- 林信吉
- 被告
- 林奇峯
- 被告
- 林洪洲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雄
- 被告
- 劉林秀玉
- 被告
- 王林秀美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連
- 被告
- 彭及智
- 被告
- 彭佳宏
- 被告
- 彭淑萍
- 被告
- 彭淑蓉
- 被告
- 彭巧俐
- 被告
- 彭傅滿妹
- 被告
- 彭國華
- 被告
- 彭淑敏
- 被告
- 彭淑芳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彭淑琴
- 被告
- 彭詠瑜
- 被告
- 彭筱惠
- 被告
- 彭就豪(原名彭宗晟)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雲
彭筱媛
彭勝賢
彭梓翔
彭思憓
彭淑娟
曾寶榮
曾惠芳
曾惠蘭
曾惠華
曾惠芬
曾惠娟
施麗子
施麗雲
彭武增
彭金蓮
彭惠美
彭武活
彭武照
彭武相
楊依樺(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
彭介芃
彭梓尼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