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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

原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立晟律師
被告
彭秀雄
被告
林信吉
被告
林奇峯
被告
林洪洲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
被告
劉林秀玉
被告
王林秀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連
被告
彭及智
被告
彭佳宏
被告
彭淑萍
被告
彭淑蓉
被告
彭巧俐
被告
彭傅滿妹
被告
彭國華
被告
彭淑敏
被告
彭淑芳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彭淑琴
被告
彭詠瑜
被告
彭筱惠
被告
彭就豪(原名彭宗晟)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美雲

      彭筱媛

      彭勝賢

      彭梓翔

      彭思憓

      彭淑娟

      曾寶榮

      曾惠芳

      曾惠蘭

      曾惠華

      曾惠芬

      曾惠娟

      施麗子

      施麗雲

      彭武增

      彭金蓮

      彭惠美

      彭武活

      彭武照

      彭武相

      楊依樺(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

      彭介芃

      彭梓尼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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