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52號
- 原告
- 林卉姍
- 被告
- 大呼奇鷄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陳星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大呼奇雞食品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呼奇鷄食品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