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6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699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阮耀成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豐泉企業社即陳財壽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