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6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699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阮耀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豐泉企業社即陳財壽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