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699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阮耀成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豐泉企業社即陳財壽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