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7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707號
- 原告
- 謝肇忠
- 被告
- 詠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天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