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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72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幽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721號

原告
阿特拉斯科普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元相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未依承攬契約給付報酬尾款新臺幣(下同)155,466 元等語,而被告公司址設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區○路000 號等情,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參諸本件原告係以承攬契約為其請求基礎,並無特別審判籍之適用,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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