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7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721號
- 原告
- 阿特拉斯科普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元相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 被告
-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未依承攬契約給付報酬尾款新臺幣(下同)155,466 元等語,而被告公司址設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區○路000 號等情,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參諸本件原告係以承攬契約為其請求基礎,並無特別審判籍之適用,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