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9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957號
- 原告
- 博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紹斌
- 被告
- 銲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於同年10月1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未補繳,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納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存卷足參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