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987號原 告 羅明生即天玖商業冷凍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 告 封泓源 阮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一)被告封泓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4,7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阮英應給付原告334,7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任一被告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聲明如後述所示,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乃基於同一契約之基礎事實,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合夥開店,並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共同向原告訂製ST工作櫥等貨品,約定由原告負責安裝,被告應給付工程款共450,000 元。嗣被告追加購買風車馬達可調式變頻器及三口營業槽,計24,200元,工程款總價為474,200 元(下稱系爭契約)。詎原告依約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完畢,被告仍積欠原告334,700 元工程尾款遲未給付,經原告委請律師發函催告,仍不予理會。為此,爰依民法第490 條、第681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34,7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封泓源則以:伊與被告阮英合夥開店(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之雞姑姑養生藥膳),本件工程款伊已先交給被告阮英,並由其與原告洽談,伊僅是股東,因被告阮英為外籍人士無法匯款,伊才幫她匯款給原告,本件應屬於被告阮英之債務,伊不應負連帶責任。嗣因店經營不善賠錢要收掉,伊有請原告回收白鐵器具,減少損失,但原告後來不接電話等語,以資抗辯。 (二)被告阮英則陳稱:伊與被告封泓源合夥開店,但被告封泓源僅負責拿錢給伊創業,什麼都不知道,都是伊負責經營、裝潢,伊還欠被告封泓源款項,後來店做不起來,伊就收掉了,伊確實有積欠原告尾款334,700 元,合夥的店已無剩餘財產,願意按月分期給付原告20,000元等語。 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 681條、第 273條定有明文。被告二人已自認其合夥經營雞姑姑養生藥膳,合夥財產已經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事實,至被告封泓源辯稱已將尾款交予被告阮英云云,核係被告二人間之內部關係,不足對抗原告。原告依據民法第681 條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設備款項,為有理由。 四、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綜上所述,原告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最高法院63 年度第 3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