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朱祐宗
-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怡穎
- 被告王遵翔即王松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王遵翔即王松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聲請人原記載「鈞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原記載「王尊翔即王松河」,應更正為「王遵翔即王松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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