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陳宏璋
- 法定代理人朱祐宗
- 原告鈞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怡穎
- 被告孫達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13號聲 請 人 鈞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孫達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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