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陳報本院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惟並未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供本院參酌,致無從判認本件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