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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再小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我是角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榮玉
再審被告
施靜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施靜觀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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