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勞小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勞小字第5號
- 原告
- 李宜姍
- 被告
- 井旺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玖佰壹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 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是原告之資遣費應計算如附件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25,201元,與積欠工資22,426元合計為47,627元。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