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方楷烽
- 法定代理人蔡豐賜
- 當事人蔡文忠、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11號原 告 蔡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彭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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