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28號
- 聲請人
- 王依婷
- 相對人
- 肆捨五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觀諸聲請人聲請調解狀所載請求之事實、理由可知係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監察人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