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聲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游黃貝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 107年度壢小字第431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則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342 號、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於訴訟之結果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原因事實。又查,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記載,原起訴意旨請求被告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返還不當得利,因被告並未以生長因子使用於聲請人體內治療、處置以及用藥,竟收取新臺幣20,000元等語,而承審法官為判斷事實之真偽,認需透過專業之鑑定程序以資釐清,屬於承審法官調查證據之職權行使。聲請人所舉前開迴避之原因,乃係指摘承審法官證據調查事項,惟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關於訴訟之進行、指揮,屬承審法官行使訴訟指揮權之範疇,不得僅因與聲請人主觀想法不一致,遽而認定承辦法官有偏頗之虞。從而,本件尚無聲請人所指承辦法官有刻意偏頗或不公平之情事,且聲請人亦未釋明承審法官於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