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4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409號
- 原告
- 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墩
- 訴訟代理人
- 杜啟華
- 被告
- 昶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40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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