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8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885號
- 原告
- 璟元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炳弘
- 訴訟代理人
- 邱鉯喬
- 被告
- 涂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為證,依原告所受傷害及各收據載明之治療費用,自屬治療
上之必要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賠償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