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金鑫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鼎弘
- 相對人
- 艾爾數位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文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陳報相對人艾爾數位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詹文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寄送存證信函遭退回之信封暨回執,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之送達處所不明,固提出存證信函為憑,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資料供本院參酌,致無從判認本件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