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宗
- 相對人
- 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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