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薛巧翊
  • 法定代理人
    許朝宗

  • 當事人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宗 相 對 人 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鄭履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