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江碧珊
- 當事人廖建華、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建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78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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