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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江碧珊

  • 當事人
    廖建華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建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78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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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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