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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4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36號

原告
裕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茂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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