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32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21號

原告
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良
訴訟代理人
郭杰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