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3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65號
- 原告
- 光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豐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3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4,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