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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37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73號

原告
先進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忠
被告
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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