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4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4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國
- 訴訟代理人
- 溫鴻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欣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出之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本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472,500 元,繳納裁判費7,77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