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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游智棋

  • 原告
    林庭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70號原   告 林庭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全亨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究竟要係以「億昇工程行」或「黃全亨個人」為被告?二、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請具狀詳細具體說明請求金額新臺幣425,000 元是如何計算得出,並附上得以佐證之相關單據。 三、切結書之清晰完整影本,及簽立之時間、地點、在場人。 四、如附件及附表所示資料。 五、以上補正資料均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廖芷儀 附件: 如原告主張被告施工有「瑕疵」,請說明下述,並依附表之方式製表: 1.被告何時完工並「交付」系爭工作物?(註:如被告尚未交付工作物無須說明此點) 2.原告就系爭工作物主張之瑕疵為何?原告「何時發現」上開瑕疵?原告何時「通知被告」關於上開瑕疵事? (如有多種瑕疵,請製表一一羅列各項瑕疵名稱、各項瑕疵發現時間、各項瑕疵通知時間,並提出證據分別證明之)? 3.原告就上開瑕疵,是否曾「定期」催告被告「修補瑕疵」?如有,係何時催告?催告方式為何?並請提出證據證明之。(如原告主張有多種瑕疵,請依下述方式製表就「各項瑕疵」原告「分別」催告被告修補之時間,加以各別說明之,並分別提出催告之證據)。 4.請針對原告主張之各項瑕疵,說明原告是否均已另請他人修補完畢?原告修補上開瑕疵之瑕疵修補費用為何?(註:如原告主張有多種瑕疵,請「製表」以「各項瑕疵」為標目,各載明原告已請他人修補完畢之時間、各該瑕疵之修補費用金額、並分別提出各項目修補完畢之證據及相關修繕單據。 5.原告主張之各項費用,與本件瑕疵之因果關係及支出費用必要性證明。 附表: ┌────────┬──────┬─────┬─────┬────┬───┬────┬─────────┐ │原告主張之瑕疵(│原告發現瑕疵│原告通知被│原告催告被│瑕疵是否│修補瑕│修補單據│(相當因果關係及必│ │如不同時間點發現│之時間(及證│告該瑕疵之│告修補瑕疵│修補完畢│疵之費│及證物 │要性說明)    │ │之瑕疵,請分開填│據)    │時間(及證│之時間(及│/ 修補完│用金額│    │         │ │寫)      │      │據)   │證據)  │畢時間為│   │    │         │ │        │      │     │     │何?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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