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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62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625號

原告
港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一
被告
范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5 萬5,900 元,及其中82萬元自民國108 年3 月14日起,暨其中16萬2,900 元自108年3 月14日起,及其中187 萬3,000 元自108 年4 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萬9,314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85 萬5,9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分別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 及編號2 本票、於108 年4 月20日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3 本票之3 紙支票(下稱系爭3 紙支票),票款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85 萬5,900 元。詎料原告屆期提示,竟遭付款郵局以存款不足為由而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其提出系爭3 紙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桃園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 5 至 7 頁),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所載之金額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準用同法第 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分別於108 年3 月14日提示附表所示編號1 及編號2 本票、於108 年4 月24日提示附表所示編號3 本票而均遭退票等情,有臺灣票據交換所桃園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 至7 頁),依前揭法文,原告就附表所示編號1 及編號2 本票自得向被告請求自108 年3 月14日起、就附表所示編號3 本票自108 年4 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遲延利息,是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又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發票日      │ 付款人     │支票號碼  │   金額     │利息起算日  │
│      │ (民國)     │            │          │(新臺幣)  │            │
├───┼───────┼──────┼─────┼──────┼──────┤
│1     │108年3月14日  │中華郵政    │M0000000  │82萬元      │108年3月14日│
│      │              │            │          │            │            │
├───┼───────┼──────┼─────┼──────┼──────┤
│2     │108年3月14日  │中華郵政    │M0000000  │16萬2,900元 │108年3月14日│
│      │              │            │          │            │            │
├───┼───────┼──────┼─────┼──────┼──────┤
│3     │108年4月20日  │中華郵政    │M0000000  │187萬3,000元│108年4月24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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