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803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03號

原告
詩崙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芃云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紹帆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9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