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8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03號
- 原告
- 詩崙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芃云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紹帆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9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0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紹帆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9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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