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裕盛
- 被上訴人
- 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恩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壢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反訴上訴利益為925,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共計應繳納19,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