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再小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再小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我是角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榮玉
- 再審被告
- 施靜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施靜觀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