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勞簡字第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28號
- 原告
- 賴家煌
- 訴訟代理人
- 趙友貿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奐穎律師
- 被告
- 海豚灣游泳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5日11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原告就起訴狀所謂任職期間出勤之18日國定假日為何特定之年、月、日予以敘明( 含相關事證) ,並提出原告歷來退休金專戶明細表。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