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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勞簡字第28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28號

原告
賴家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朱奐穎律師
被告
海豚灣游泳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5日11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原告就起訴狀所謂任職期間出勤之18日國定假日為何特定之年、月、日予以敘明( 含相關事證) ,並提出原告歷來退休金專戶明細表。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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