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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26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269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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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海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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