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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71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711號

原告
榮加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方業
被告
湯俊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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