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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79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799號

原告
筑地總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智信
訴訟代理人
黃憶媚
被告
咖那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261元。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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