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9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934號
- 原告
- 彭宗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9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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