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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934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934號

原告
彭宗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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