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19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梁懷德 被 告 灌天下工程行即邱紫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在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執行費新臺幣貳佰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賴彥竹任職於被告處每月應領薪資(包括薪金、獎金及其他特別給付等在內)其中三分之一按原告債權比例給付原告,至移轉命令失其效力為止。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