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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23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234號

原告
楊聯淡
被告
廣唯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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