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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黃聖恩

  • 原告
    富程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江良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46號原   告 富程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恩 訴訟代理人 黃玫瑰 被   告 江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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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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