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69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 受告知人 蔡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司執助字第一四七八號執行命令之翌日起,於訴外人蔡宗和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按月將蔡宗和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按移轉比例百分之五十八點七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