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6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69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官小琪
- 被告
- 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
受告知人 蔡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司執助字第一四七八號執行命令之翌日起,於訴外人蔡宗和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按月將蔡宗和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按移轉比例百分之五十八點七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