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021號原 告 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家麒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0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