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118號原 告 欣揚航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智鈺 訴訟代理人 洪麗華 被 告 黃青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89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由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張,均係被告向原告訴訟代理人洪麗華借票使用,並由原告訴訟代理人商請原告同意而簽發,兩造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被告承諾於附表所示之支票到期前會將支票返還原告,然被告於附表所示之3 張支票到期後,並未依約返還,經原告口頭催告後仍置之不理,嗣後附表所示編號1 、3 之支票經提示並跳票;編號2 之支票亦有訴外人李敬智、黃宏棋持票據影本威脅原告訴訟代理人等語。並聲明: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 號、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票據係完全有價證卷,主張票據債權之人,應執有票據,如其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附表所示編號1 、3 之支票,已經他人提示並跳票,附表所示編號2 之支票有一位李先生、黃先生持影本來找過我;編號3 之支票是由一位郭先生向我請求;編號1 的持票人都沒有出現,附表所示之3 張支票現都非被告所持有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背面、第40頁背面)。經查,附表所示編號1 、3 之支票,分別由訴外人陳妍榛、鄧麗棻提示且均遭退票乙節,有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民國109 年12月27日台票總字第1080004638號函及附件、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8 年12月24日彰新明字第0000000A002942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至34頁),另就附表所示編號2 之支票,雖訴外人李敬智、黃宏棋僅提示支票影本與原告,然衡諸常情,其等應係持有附表所示編號2 之支票原本始得影印而獲影本,故堪認附表所示編號2 之支票原本應由李敬智、黃宏棋所持有,且原告業已自承被告現非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支票執票人,故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支票現均非被告所持有,堪以認定,被告既非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支票執票人,即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自無從以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支票對原告主張任何票據權利,亦無從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可言,即兩造間對於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支票債權存否,無藉由本件確認訴訟除去原告私法上地位不安狀態之可能,且原告僅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判決效力無從及於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支票執票人,此項危險非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所得除去,故本件原告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認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執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號之支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廖芷儀 附表 ┌───┬─────┬─────┬───────┬──────┐ │ 編號 │ 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1 │MN0000000 │ 原告 │107 年4 月12日│300,000元 │ ├───┼─────┤ ├───────┼──────┤ │ 2 │MN0000000 │ │107 年7 月2日 │300,000元 │ ├───┼─────┤ ├───────┼──────┤ │ 3 │MN0000000 │ │107 年7月27 日│50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