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1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150號
- 原告
- 關栢樑
- 訴訟代理人
- 吳偉豪律師
- 被告
- 欣利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經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2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原告租金部分之請求權基礎及歷次書狀送達日,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