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3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369號
- 原告
- 和興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鴻
- 被告
- 蔡忠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福興鄉,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