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43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建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78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